(2017)粤1424执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利坤与温春营、李崇标、曾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利坤,温春营,李崇标,曾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24执199号申请执行人陈利坤,男,汉族,1971年7月22日出生,住五华县横陂镇田布村。被执行人温春营,男,汉族,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五华县水寨镇华兴中路。被执行人李崇标,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被执行人曾文革,男,汉族,1966年12月20日出生,住五华县水寨镇华兴北路。陈利坤与温春营、李崇标、曾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424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温春营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20万元及利息1万元(暂计从2016年11月30日,对于2016年5月30日的借款10万元自2016年12月1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陈利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曾文革对2016年5月30日和2016年6月10日的借款共2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曾文革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春营追偿。三、被告李崇标对2016年6月10日的借款1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崇标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温春营追偿。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被告温春营、李崇标、曾文革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工商、房地产、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温春营名下有蒙迪欧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S0GQ**)、奥迪牌汽车一辆(粤S0LP**),执行人员到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这两部车辆已作查封。执行人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曾文革在五华县就业服务管理局每月有工资收入3000多元,执行人员已对被执行人曾文革裁定扣留每月工资收入中的1500元。同时,经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李崇标电话通话做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李崇标表示每月固定还款500元汇到申请执行人陈利坤指定银行卡账号(账号为:6217281752900392309)。且已将被执行人温春营、李崇标、曾文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除上述情况,暂无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相关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温春营、李崇标、曾文革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古厦安审判员 陈其荣审判员 李英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秀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