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执6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章正钱、罗良省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正钱,罗良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6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章正钱,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罗良省,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章正钱与被执行人罗良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4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罗良省在兴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良省在兴业银行账户(帐号:35×××90)的存款计人民币元,汇至三门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三门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2×××9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明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郑永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