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7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茂华、高金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茂华,高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7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茂华,男,1929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高金良,男,1964年7月26日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李茂华诉高金良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冀0481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民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其他调查途径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