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康林瑞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康林瑞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23刑初70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320106875T,单位地址:武强县武强镇东牌村。法定代表人:康永才。诉讼代表人王丙环,男,1958年6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住武强县。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人康林瑞,男,1969年5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强县,汉族,小学文化,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强县,住本村。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4日被武强县人民法院取保侯审。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康林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丙环及被告人康林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未经依法审批,擅自于2014年12月占用武强县武强镇东牌村集体土地65.06亩(地类全部为耕地),用来建设食品加工和储放车间。被告人康林瑞负责建设施工及跑办相关手续事宜。经衡水安和不动产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对该公司所占耕地进行了鉴定:武强县武强镇东牌村涉案地块总面积43372.03平方米(65.06亩),其中已建筑占地面积18.35亩的耕地种植条件遭严重破坏,建筑占地面积以外的46.71亩耕地为一般性毁坏。以上事实,被告单位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丙环及被告人康林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康林瑞的供述,证人康永才、杨某、张某的证言,书证武强县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武强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涉案土地破坏程度及涉案土地价值的报告、土地租赁协议书、委托书、任命书及诉讼代表人委托书、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衡强食品有限公司勘测定界图及照片、衡水安和不动产登记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破坏耕地鉴定意见书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占用耕地、改变其用途,数量较大,并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和一般性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康林瑞是导致被告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康林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康林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悔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为此,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结合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请求,依法对被告人康林瑞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河北衡强食品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4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康林瑞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袁昌民审判员 严少芳审判员 孙全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