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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XX安、易少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安,易少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2295号原告:许华明,女,1981年3月2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王合云,男,1974年2月8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肖震,男,1976年1月2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张亮,女,198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许华明、王合云与被告肖震、张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原告许华明、王合云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华明、王合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华明、王合云撤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华明、王合云负担。审 判 员  邹小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