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广安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充兴恒达印务有限公司、王佐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西充兴恒达印务有限公司,王佐洪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738号原告:广安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城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毕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贺,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代国,该公司营销部经理。被告:西充兴恒达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橡胶坝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佐洪,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佐洪,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充兴恒达印务有限公司、王佐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安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充兴恒达印务有限公司、王佐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安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安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充兴恒达印务有限公司、王佐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9元,由原告广安美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凌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浩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