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5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512-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信用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朱亭镇(原龙凤乡)龙凤村李家组。负责人:刘拥军,该社主任。被申请人:黄龙,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信用社与被申请人黄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湘0221民初51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黄龙等名下价值62739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信用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龙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156号栗雨湖住宅小区三期1栋3205号房屋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凤信用社自愿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黄龙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隆兴路156号栗雨湖住宅小区三期1栋320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诗凯人民陪审员 邹长云人民陪审员 付渌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