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72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交来案件款7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