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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86年9月1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720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交来案件款72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全部领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7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