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与周明申请保全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认定被申请人非法运营,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湘0104财保23号 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老虎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程继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旭峰,该单位干部。 被申请人:周明,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认定被申请人非法运营,于2017年7月21日向被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扣押其非法运营车辆。现扣押期限即将届满,被申请人仍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0000元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及时向被申请人催告履行,但被申请人并未主动履行处罚义务。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岳麓区分局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明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波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