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日照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凡强,日照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91执319号申请执行人:孟凡强,居民。被告:日照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南昌路西,柳州路北001幢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5200069H。法定代表人:王宝荣,经理。申请执行人孟凡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191民初9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日照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0454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情况;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孟凡强有人民币20454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孟凡强如发现被执行人日照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新审判员 王 宁审判员 夏培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山传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