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4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与杨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杨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24民初569号原告: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住所地:四川省丹棱县丹棱镇外北街1号。负责人:欧阳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家孝,四川邦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进男,生于1966年5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原告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与被告杨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于2017年8月2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未预交),由原告丹齿自然人股东临时持股会负担。审判员 彭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皓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