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宝与陈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陈永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895号原告:田宝,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陈永峰,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田宝与陈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田宝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田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田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玉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