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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执59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邵高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邵高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2执59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行,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鹿城路227号。负责人:党振华,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邵高茂,男,198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以(2016)浙1082执592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邵高茂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杜桥镇时代名邸A-8幢3单元502室[房产证号:临房权证杜桥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临杜国用(2014)字第1153号]、临海市杜桥镇时代名邸A-9幢1单元[房产证号:临房权证杜桥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临杜国用(2014)字第11**号]的房地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邵高茂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杜桥镇时代名邸A-8幢3单元502室[房产证号:临房权证杜桥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临杜国用(2014)字第1153号]、临海市杜桥镇时代名邸A-9幢1单元[房产证号:临房权证杜桥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临杜国用(2014)字第11**号]的房地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林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赛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