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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终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诗力,朱诗平,朱诗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4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示范工业园区3号地块第六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5099K。法定代表人:王善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694980。代表人:缪仁瑞,系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世纪大道(新雅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27959。法定代表人:郑恩昌。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诗力,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诗平,男,195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诗传,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上诉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朱诗力、朱诗平、朱诗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7)浙0327民初2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曙光印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兵审判员  罗奇豪审判员  郑建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