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廖栋禄、武平县城厢镇上东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栋禄,武平县城厢镇上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栋禄,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平县城厢镇上东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城厢镇上东村。法定代表人:廖文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红东,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廖栋禄因与被上诉人武平县城厢镇上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东村委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一审认定《店面房出租合同》显失公平,为可撤销合同,而廖栋禄却认为《店面房出租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并反诉要求上东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赔偿相应损失等。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释明,告知廖栋禄可以变更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却在未释明的情况下径行判决,违反程序。此外,鉴于案涉1号店面先是由廖栋禄的妻子赖冬连与上东村委会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房屋无偿使用协议》,由赖冬连创办福建品香苑商贸有限公司使用。2015年9月1日,上东村委会又与廖栋禄签订涉及案涉1、2号店面的《店面房出租合同》。因此,本案处理结果与赖冬连具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店面房出租合同》显失公平进而撤销,但未对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出处理,即一审法院未对双方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及损失作出认定,存在事实不清。因此,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2017)闽082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廖栋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24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小东审 判 员 张静瑜审 判 员 詹跃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彬辉书 记 员 钟少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