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6212张祖阳与庄恒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阳,庄恒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212号原告:张祖阳,男,1963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庄恒明,男,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张祖阳诉被告庄恒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张祖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祖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祖阳负担。审判员 叶二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俊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