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卢继先与晏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继先,晏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323号原告:卢继先,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晖,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晏小明,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干部,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继先诉被告晏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继先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继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继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卢继先承担。审判员 晏胜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婷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