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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8执6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秦荣胜、蔡本良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荣胜,蔡本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8执6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秦荣胜。被执行人:蔡本良。申请执行人秦荣胜与被执行人蔡本良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的(2016)桂0328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调解书确认:一、蔡本良同意归还秦荣胜人民币18万元,并于2017年1月27日(农历12月30日)前付给2万元,余款16万元于2017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案件受理费8600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4300元,秦荣胜负担1300元,蔡本良负担3000元。案件受理费秦荣胜已垫支,蔡本良负担的3000元,其同意于2017年1月27日(农历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秦荣胜。但至调解书确认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蔡本良未按照调解书履行其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秦荣胜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蔡本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本良7日内履行(2016)桂0328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蔡本良在本院尚有系列案件正在执行当中,其前妻曾艳艳与其登记结婚期间所购买的房产均登记在曾艳艳名下且标注为私产,本案申请执行人也依法提起追加曾艳艳为本案被执行人,就在本院审查追加被执行人曾艳艳期间申请执行人也提供房产担保申请对曾艳艳名下房产进行查封,后本院依法作出(2017)桂0328执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到房产登记机关办理了查封登记,但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经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后,依法驳回了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2017年7月4日案外人曾冬玲对本院(2017)桂0328执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之后依法进行了审查,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桂0328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本院(2017)桂0328执6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该(2017)桂0328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因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据此,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桂0328执68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曾艳艳于2014年9月17日登记在其名下坐落于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华龙街17号302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06716)的查封、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秦荣胜与粟丽梅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南路69号7栋A单元幢105号房(房屋所有权证号:龙房权字第××号)的查封。至此,经过四查两查,本院尚未调查到蔡本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执行需要,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秦荣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关于本案是否把蔡本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发布的问题,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秦荣胜的意见,其表示依法把被执行人蔡本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发布,对此意见,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一涛代理审判员  陆梦村代理审判员  杨再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英梅附带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四)销案;(五)不予执行;(六)驳回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