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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张玉萍、岳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玉萍,岳海军,邓少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1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萍,女,汉族,1962年10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海军,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被告:邓少云,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生,住郑州市。上诉人张玉萍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336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张玉萍上诉称,其对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邓少云所签订的合同毫不知情,该合同不能对其产生约束力。故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钢材采购合同》中约定:双方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不成,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合同签订地点为:郑州市管城区,故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晓堃审判员  李文超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