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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起香与王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起香,王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85号申请执行人张起香,女,汉族。被执行人王润生,男,汉族。张起香与王润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1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王润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清偿张起香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王润生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润生因下落不明,一直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张起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通过留置送达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本院于2017年5月9日通过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及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等信息。3、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无存款、无房产、工商等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向榆林市公安局申请对被执行人实行临时布控。5、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6、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本院与被执行人所在村委会及被执行人之妻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王润生确系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故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建功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贾爱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安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