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锦涛、周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锦涛,周侠,尚红,XX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7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锦涛,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侠,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尚红,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光,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上述四位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濉溪县韩村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路306号。负责人:方海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海峰,男,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新,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锦涛、周侠、尚红、XX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锦涛、周侠、尚红、XX光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锦涛、周侠、尚红、XX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锦涛、周侠、尚红、XX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9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刘锦涛、周侠、尚红、XX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春茹审判员 李向荣审判员 范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