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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与蔡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蔡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蔡凌,男,汉族,1990年7月5日生,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2刑初22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蔡凌的银行存款2000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华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