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6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黄亚军与李儒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军,李儒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617号原告黄亚军,男,198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市民。被告李儒道,男,1989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市民。原告黄亚军与被告李儒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黄亚军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亚军自愿负担。审 判 长 谢 晖人民陪审员 郑秋菊人民陪审员 万泽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