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执监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山东瑞德铜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尚立军,李玉亮,李玉兰,王雪芹,刘其红,张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执监4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山东瑞德铜业有限公司被告: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东营宝丰环发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尚立军,男被告:李玉亮,男被告:李玉兰,女被告:王雪芹,女被告:刘其红,女被告:张伟伟,女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山东瑞德铜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天丽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宝丰环发工贸��限公司、尚立军、李玉亮、李玉兰、王雪芹、刘其红、张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鲁05执122号。因申请执行人在东营区人民法院有多个被执行人的案件,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由东营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贯英审 判 员  董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于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