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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松根与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根,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3243号原告:王松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航、童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兴元,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银忠、谢凤展,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根诉被告浙江文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松根撤诉处理。审判员  瞿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