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国才、郭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国才,郭凤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957号申请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员,住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滨江小区8号楼。被申请人:赵国才,男,196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江源镇二合店村。被申请人:郭凤云,女,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江源镇二合店村。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国才、郭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赵国才、郭凤云共有的位于敦化市胜利街文苑社区73组,房权证号FQ00169021、FQ001690**,丘地号0732-058-214-0406064,面积53.62平方米的房屋,并以其账户资金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赵国才、郭凤云共有的位于敦化市胜利街文苑社区73组,房权证号FQ00169021、FQ001690**,丘地号0732-058-214-0406064,面积53.62平方米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艾 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学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