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民督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4-20
案件名称
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张科申请支付令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202民督142号申请人: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王丽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林,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张科,男,197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申请人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张科所居住的小区吉林市昌邑区青年路888号松花雅苑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双方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业主向其交纳物业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被申请人的房屋建筑面积143.70平方米。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已提供物业服务,经申请人催缴,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交纳物业费。要求被申请人张科给付申请人拖欠的物业费3277元及违约金826元,合计410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吉林市伟业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3277元及违约金826元,合计4103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张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柏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