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3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3393朱文俊与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俊,孙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3393号原告:朱文俊,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孙伟,男,1985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朱文俊与被告孙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文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文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8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孙伟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原告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孙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日,孙伟向朱文俊出具借条及还款计划各一份。借条载明其向朱文俊借到人民币180000元,以其本人车辆苏B×××××作为抵押,并用其新城嘉园26幢404房产作为担保。还款计划载明该借款的借款期为9个月(2016年4月至2016年12月),还款计划为分月归还,每月归还20000元,总借款分9个月还清等内容。后双方并未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借条、还款计划及本院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朱文俊提供的借条、还款计划可以确认其与孙伟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系孙伟未能及时还款,责任在孙伟,朱文俊要求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利息,借条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但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月1日,朱文俊诉请要求自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孙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举证、质证、答辩等相关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孙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文俊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如孙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元、保全费1420元、公告费600元,由孙伟负担。上述款项已由朱文俊垫付,孙伟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直接给付朱文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陆亚琴代理审判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史继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