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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第2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代和、江海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代和,江海燕,深圳欧雅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和兴发塑胶颜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第29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深业泰然水松大厦15A,组织机构代码69905904-8。法定代表人曾军。被执行人刘代和,男,汉族,1966年5月20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江海燕,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深圳欧雅兴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朱古石蛇叫窝1-6层,组织机构代码682015145。法定代表人刘代和。被执行人惠州市欧雅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甘陂村旱亚背地段,组织机构代码572388530。法定代表人刘代和。被执行人深圳市和兴发塑胶颜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五联社区蛇叫窝的厂房A栋1-5层(朱古石砖厂),组织机构代码662699383。法定代表人刘代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908、29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五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航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11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458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扣除被执行人于2014年6月27日偿还的2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505元、54719元,合计92224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另案(2016)粤0304执2929号案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代和名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飞龙山庄怡和园2号楼A座3B06房产(房产证号为:C4××63),上述房产将由(2016)粤0304执2929号案件处理。除此之外,经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嘉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