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初6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6286孙传华与徐兴祝、陆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华,徐兴祝,陆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6民初6286号原告:孙传华,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清,连云港市老龄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兴祝,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陆文俊,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孙传华与被告徐兴祝、陆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传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兴祝、陆文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传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徐兴祝、陆文俊给付借款34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从2015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7年1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34000元,定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故诉至本院。被告徐兴祝、陆文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多年,被告因业务需要,从2015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至2017年1月26日,被告徐兴祝、陆文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34000元,借期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利率为1分,本息计35360元,保证于2017年5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不能足额归还借款,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双倍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徐兴祝、陆文俊未能按期还款,原告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法律行为。被告徐兴祝、陆文俊没有按照双方约定向原告孙传华支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徐兴祝、陆文俊支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兴祝、陆文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兴祝、陆文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传华支付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1360元,计款35360元(计算至2017年5月30日,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兴祝、陆文俊承担,于给付上述欠款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红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以及刑事判决书、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