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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9执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瑞泽农化有限公司、李晓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泽农化有限公司,李晓东,赵晶怡,董志刚,魏武,王育生,汪菊红,孙洪凯,张勇,候殿虎,李振军,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9执11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洪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洪泽县人民路23号。法定代表人朱彩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瑞泽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永安东路70号。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晓东,男,汉族,47岁,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赵晶怡,男,汉族,44岁,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董志刚,男,汉族,47岁,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魏武,男,汉族,43岁,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王育生,男,汉族,47岁,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汪菊红,女,汉族,48岁,住淮安市清浦区。被执行人孙洪凯,男,汉族,33岁,住淮安市。被执行人张勇,男,汉族,47岁,住淮安市淮海东路淮海花园A区。被执行人候殿虎,男,汉族,43岁,住盱眙县。被执行人李振军,男,汉族,42岁,住淮安市清河区。被执行人宋敏,女,汉族,31岁,住盱眙县。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瑞泽农化有限公司、李晓东、赵晶怡、董志刚、魏武、王育生、汪菊红、孙洪凯、张勇、候殿虎、李振军、宋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2017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协调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泽商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