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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刑更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洪金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洪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刑更308号罪犯陈洪金,又名佟光玉,曾用名陈琳、佟小孬,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邳州市邳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临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洪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0000元,刑期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22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3日入监服刑。2017年6月28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报请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陈洪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记功七次,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小黑河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包头监狱对罪犯陈洪金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洪金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记功七次,原判罚金已部分缴纳(原审法院缴纳7581.25元,本次减刑缴纳5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洪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洪金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韩 楚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欢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