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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毅、张瑞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毅,张瑞洲,卞桂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杨毅,男,汉族,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张瑞洲,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卞桂银,女,汉族,1977年5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杨毅与张瑞洲、卞桂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瑞洲、卞桂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瑞洲、卞桂银银行存款60860.74元或查封、扣押、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