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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通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成宏之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通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成宏之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932号原告:淄博通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建设路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583098942R。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被告:成宏之,男,1962年4月15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通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宏之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通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通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213.00元,由原告淄博通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房超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金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