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与景大英、杜明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景大英,杜明伟,姜磊,杜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241号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房县城关镇房陵大道146号。负责人:连兴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斌,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景大英,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杜明伟(杜明祎),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26261964********,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顺城街***号(与被告景大英系夫妻关系)。被告:姜磊,性别:××,住湖北省房县。被告:杜婷,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3251986********,住湖北省房县城关镇花宝村*组(与被告姜磊系夫妻关系)。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与被告景大英、杜明伟、姜磊、杜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北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陵东支行负担。审判长 魏辉龙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