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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XX与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白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4执3号申请人高XX,男,1960年4月14日生,汉族,临县兔坂镇郭家里村人,农民。被执行人白XX,男,1991年6月5日生,汉族,临县兔坂镇椿树仡佬村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高XX与白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白XX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院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1124民初581号刑事判决关于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其他可执行情况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柳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