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肖桂与杨尚荣、杨云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桂,杨尚荣,杨云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4202号原告:肖桂,女,199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杨尚荣,男,1985年7月3日出生,布朗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被告:杨云英,女,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临沧市永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桂诉被告杨尚荣、杨云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桂负担。审 判 长 龙兰军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李满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小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