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8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唐廷辉与洪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廷辉,洪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409号原告:唐廷辉,女,194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洪洋,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唐廷辉诉被告洪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唐廷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廷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邓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潇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