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民初15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电缆厂与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电缆厂,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5民初15034号原告:烟台市电缆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烟福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庆玮,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纪飞,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法定代表人:李树林,经理。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东路10号底商10-4号。法定代表人:曹毓诚,董事长。原告烟台市电缆厂与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被告北京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烟台市电缆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烟台市电缆厂以起诉后被告已经支付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电缆厂撤诉。案件受理费8362元,由原告烟台市电缆厂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马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