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金春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春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444号被执行人金春光,男,朝鲜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宁安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金春光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春光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史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