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汪建明与汪建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建明,汪建军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980号原告:汪建明,男,197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汪建军,男,197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弟弟。原告汪建明与被告汪建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汪建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建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及第三人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应予允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建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汪建明负担。审判员 马牧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