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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挚诚彩色包装印刷厂与山东省枣庄嘉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挚诚彩色包装印刷厂,山东省枣庄嘉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6民初88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挚诚彩色包装印刷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大伸工业区印铝制品厂车间。负责人:区志东,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建峰、孙彦华,山东宝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山东省枣庄嘉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继臣,经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挚诚彩色包装印刷厂(以下简称挚诚印刷厂)与被告枣庄嘉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挚诚印刷厂的负责人区志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建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嘉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挚诚印刷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货款1505593.96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嘉辉公司、案外人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鹤山市嘉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存在买卖关系。截止2013年5月31日,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270605.26元,鹤山市嘉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891801.80元,现原、被告约定:凡被告及案外人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鹤山市嘉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欠款均由被告承担支付。2016年6月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货款金额为1505593.96元,并由被告出具证明,该欠款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嘉辉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嘉辉公司、案外人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鹤山市嘉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分别存在买卖关系。2013年5月31日,原、被告约定:案外人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鹤山市嘉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有欠款均由被告嘉辉公司代其支付,2016年6月1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嘉辉公司欠原告货款343186.9元,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270605.26元,鹤山市嘉辉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货款891801.80元,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金额共计为1505593.96元,并由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该欠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挚诚印刷厂与被告嘉辉公司之间的债务,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并赔偿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嘉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枣庄嘉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挚诚彩色包装印刷厂欠款1505593.9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以1505593.9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0元,由被告枣庄嘉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秦显锋人民陪审员  孔 梅人民陪审员  路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洪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