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南关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沈中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南关外社区居民委员会,钱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南关外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沈中宝,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钱建峰,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南关外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沈中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正在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2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同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