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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侯景海申请执行陈辉、王飞龙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景海,陈辉,王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4执536号申请执行人侯景海,男,196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辉,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飞龙,男,1971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杜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已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款全部给付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许凤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王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