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9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武乡县金泽煤炭经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乡县金泽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中燃科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叶卫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财保20号申请人:武乡县金泽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卫星,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伟,山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燃科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叶卫红,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武乡县洪水镇政府经管员。申请人武乡县金泽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中燃科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存储于申请人武乡县金泽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白和储煤场的存煤3438.34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乡县金泽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乡县金泽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中燃科技(大连)有限责任公司存储于武乡县金泽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白和储煤场的存煤3438.34吨,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世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