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黄运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运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90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运辉,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因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2日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运辉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运辉于2017年7月10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湘D×××××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南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钢医院提取血液样本,血液样本经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人黄运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7.1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运辉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运辉拘役二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运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运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运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运辉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运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正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书凡梁绮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