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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民初422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韩爱景与刘恒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爱景,刘恒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5民初4222之一号原告:韩爱景,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告:刘恒华,男,1976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人民路南段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9248994XX。负责人:李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进喜(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思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06月30日做出的(2017)鲁1725民初4222号民事裁定书,将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事故车辆鲁R×××××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2017年08月24日原被告达成赔偿协议,故车主刘恒华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车主刘恒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事故车辆鲁R×××××小型普通客车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秀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洪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