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兵、卢长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兵,卢长发,余尔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378号申请执行人:张兵,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卢长发,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余尔成,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兵与被执行人卢长发、余尔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28.2万元及利息均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工商、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卢长发名下的车辆已由本院另案查封(未扣押到)外,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基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构成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