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赵文川与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川,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1民初1625号原告:赵文川,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被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39号2楼4门,法定代表人:王东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天英,男,汉族,1973年2月5日,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云,男,汉族,1957年6月28日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案在审理原告赵文川与被告洛阳乐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川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文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赵文川负担。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