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092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TCL商用信息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TCL商用信息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598号申请执行人:TCL商用信息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584659502N,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风四路78号37号小区三楼。被执行人:威海大宇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1375238-7,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港路26号。关于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威经技区商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也 来自: